新版《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可安排购物但不能收回扣
2016-08-11 | 
旅管家小编 | 文章来源:
南方日报
| 行业新闻
【摘要】现行的《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都将废止(以下简称“旧条例”)。新条例将给行业和消费者带来哪些新变化?
日前,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新条例”),该条例修订颁布后,现行的《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都将废止(以下简称“旧条例”)。新条例将给行业和消费者带来哪些新变化?
关注一:出境社设立分社缴纳质保金上涨
旧条例:“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新条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35万元。”
分析:经营出境游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40万元,分社的质量保证金上涨5万元,这意味着对经营出境游旅行社及分社的设立门槛有所提高,但上涨金额幅度并不大。
关注二: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
新条例:“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
新条例:“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前款活动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旅游者同意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双方就旅游者在行程中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时,旅行社能否退还费用达成一致后,旅行社应当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收取相关费用。在旅游行程中,已同意参加本条第一款活动的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也不得因此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对未同意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使其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时间浪费。”
分析:这是对《旅游法》第三十五项规定的进一步解读与落实。一方面,明确旅行社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另一方面,如果要安排购物和加点,须征求游客的一致同意,签订有关协议。
关注三:参加旅行社不一定要领队陪同
旧条例:“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新条例:“一是旅游者自行安排境外游览行程,出境社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门票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的;二是出境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且旅游者主动以书面方式提出不需要委派领队的。”
分析:随着自由行、半自由行日渐成为国民的主流出游方式,游客可以通过旅行社预订交通住宿,自由安排行程,无需领队陪同,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这样的操作得到官方认可。
关注四:在线旅游平台提供虚假信息须承担责任
新条例:“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此前对OTA的监管空白问题,在这里得到了一定的填补。这将意味着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将为交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责必究。